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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關于名人檔案管理辦法
導語:為加強我市著名人物(以下簡稱名人)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佛山市制定了名人檔案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佛山市名人檔案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著名人物(以下簡稱名人)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廣東省檔案管理規(guī)定》和《廣東省名人檔案管理辦法》,結(jié)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名人檔案,是指我市社會各界名人在各個歷史時期從事各種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我市名人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市檔案館負責。市檔案館內(nèi)設名人庫,是永久保存全市名人檔案的中心。
第四條 名人檔案管理工作范圍為:
(一)制訂名人檔案收集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名人的入庫范圍和對象;
(三)負責名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開展或參與對名人的研究;
(五)組織名人檔案的展覽;
(六)名人檔案咨詢服務;
(七)開展對外交流活動;
(八)其它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名人是指在政治、經(jīng)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教育、宗教等領域作出過重大貢獻或產(chǎn)生重要影響的歷代佛山籍或在佛山境內(nèi)工作活動過的非佛山籍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政界:擔任過市級(包括現(xiàn)任副市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黨政領導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當級別的各民主黨派領導人、無黨派民主人士領導人);
(二)軍界:授予少將以上軍銜或擔任副軍級以上職務及其他著名軍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響和名望的企業(yè)家、實業(yè)家;
(四)科學技術界:擔任國家級科學、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項科學技術領域(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有較深造詣、有突出成就的專家、學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響、有較深造詣、有突出成就的學者、文學家、藝術家、教育家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領袖;
(七)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間藝(匠)人;
(八)有名望的祖籍佛山的華僑領袖及外籍華人;
(九)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或有社會聲望的人士或獲得國家級榮譽的勞動模范、英雄人物、體壇名將等;
(十)長期在我市境內(nèi)活動過的有影響的外國人。
第六條 名人檔案收集的內(nèi)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經(jīng)歷及其主要活動的生平材料,如自傳、傳記、回憶錄等;
(二)反映名人職務活動的材料,如文章、報告、演講稿、日記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書畫等;
(四)社會對名人研究、評價的材料,如紀念性、回憶性材料,研究介紹材料等;
(五)與名人有直接關系的材料,如各類證書、譜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動的音像(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光盤)、實物等載體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歷史材料等。
第七條 收集名人檔案的形式有:
(一)依據(jù)《檔案法》及其它檔案法規(guī)進行征集;
(二)有關機構(gòu)依據(jù)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向市檔案館移交有關名人檔案;
(三)檔案所有者將檔案向市檔案館捐贈、寄存、出售;
(四)對其它檔案館及其它部門(如圖書館、博物館等)保管的名人檔案進行復制或交換目錄;
(五)對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檔案進行購買、復制或交換;
(六)其它由市檔案館與檔案交獻者協(xié)商的形式。
第八條 市檔案館對收集的名人檔案都要與移交人辦理檔案交接手續(xù),填制清單,一式二份,市檔案館與移交人各執(zhí)一份。
第九條 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市檔案館捐贈檔案,市檔案館要向捐贈人頒發(fā)證書,并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條 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市檔案館寄存名人檔案,市檔案館要與寄存人辦理寄存協(xié)議,并頒發(fā)寄存證書。
第十一條 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市檔案館出售名人檔案,市檔案館要與出售人簽訂購買協(xié)議。
第十二條 市檔案館應對收集到的名人檔案進行鑒定審查,鑒別真?zhèn)巍?/p>
第十三條 名人檔案應作為獨立門類,以每個名人為單位設立全宗;其全宗內(nèi)檔案的分類、編目、鑒定等工作按照檔案整理的有關原則與方法進行。
第十四條 市檔案館應按照國家、省關于檔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備先進設備,科學保管,保證安全,防止名人檔案丟失或損壞。
第十五條 名人檔案服務形式有:
(一)向有關部門提供名人檔案;
(二)與有關部門聯(lián)合,開展名人研究學術活動;
(三)配合宣傳教育及其他紀念活動,舉辦名人檔案展覽;
(四)為專家、學者的研究提供服務與咨詢;
(五)為文化藝術界創(chuàng)作提供檔案服務;
(六)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檔案。
第十六條 我市名人檔案的查閱、使用須經(jīng)市檔案館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 個人捐贈或寄存的名人檔案,如本人或親屬有要求,可對其中須保密的部分進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十八條 屬有關機構(gòu)及本人或親屬捐贈或寄存的名人檔案,對當事人應提供優(yōu)先或免費服務。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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