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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鈦礦優(yōu)秀買賣合同
篇一:朝鮮鈦礦買賣合同
鈦礦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2016年9月26日
供方: 需方:
第四條:交(提)貨地點:日照港或者指定港口; 第五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的費用負擔:供方負責港口裝車,需方承擔運費; 第六條:計量方式及過磅:以港口過磅為準; 第七條:合同履行地:山東沂水;
第八條:結算及付款方式:干基結算,品位及水分檢測以商檢為準,出來檢測結果,裝車后付款;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執(zhí)行中發(fā)生爭議時,簽訂合同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本合同在執(zhí)行期間,供需雙方均不得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故不能履行需要修改時,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方為生效。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付貨方式: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在未完成本合同之前供方不得向其他方付貨;
第十二條: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止貨物全部付清為止; 第十三條:雙方本著互惠共贏,真誠合作為基礎,如供方在買賣過程中貨物質量摻雜使假或惡意欺騙,給需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由需方向公安、工商部門及法院提起申訴,認定責任后由責任方賠償經濟損失。
篇二:朝鮮鐵精粉購買合同11
合同號: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進口朝鮮鐵精粉達成以下貿易條款:
一、貨物名稱、品質、數量、價格:
1.貨物名稱:鐵精粉
2.品質標準:鐵:60%,硅:5%,鋁:3.0%,硫:0.05%,磷:0.05%,水:6%;
3.數量: 3000 噸。
4.價格:以鐵含量60%為基準,日照港到岸價 52 美元每干噸,鐵含量每增加或減少1%,價格增加或減少4美元∕噸,含鐵量低于58%時,每降低1%,價格減少5美元/噸,含鐵量低于56%時,價格另議,但乙方有權拒收;當硅超過5%,每增加1%,價格減少2美元/噸,鋁超過3%,每增加1%,價格減少3美元/噸。硫、磷等指標上升0.01%,價格減少2美元。硫、磷含量超過0.1%時,價格另議,但乙方有權拒收。
二、付款方式:預付定金10萬元,到港并卸貨后,雙方化驗貨物合格。乙方付至貨款70%,以港口榜單數量和SGS品質檢驗證書為最終結算依據,SGS證書出具后,乙方在3個工作日內付清全部貨款。
三.雙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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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鐵皮、鐵渣等國家明令禁止進口的物品,如商檢化驗后禁止進口而退運,則甲方負責退運并且承擔一切相應后果,并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
1. 乙方負責辦理貨物進口許可證等手續(xù),負責報關報檢,靠泊、卸貨等卸貨港所有工作。
2. 乙方負責申請SGS進行有關檢驗,并承擔全部費用。
四、不可抗力
當事人一方發(fā)生了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暫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義務,不負違約責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用電話、傳真等電訊工具將所發(fā)生的事件通知對方,并應在事件發(fā)生后14天內將有關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確實存在的證明文件提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30天,雙方應協商合同變更、繼續(xù)履行或者終止履行的事宜。
五、合同爭議
的解決
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發(fā)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簽訂的本合同,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將本合同任何條款以任何方式泄漏給第三方;若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尋求相應的損害賠償。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掃描件和傳真件同樣有效。
甲方:
匯款銀行:
戶名:
賬號:
聯系電話:
乙方:匯款銀行: 戶名: 賬號: :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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