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范本
保險是對未來不可預知的風險的一種保障,簽訂保險合同時的注意要點是什么呢?下面是YJBYS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保險合同樣本,希望大家喜歡。

團體福利保險合同【1】
第一條 團體福利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統(tǒng)一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合同保險費繳付方式為躉繳。
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條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時第一次應領取的金額。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yǎng)老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所交的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yǎng)老金年齡及以后,保險人每年于生效對應日給付養(yǎng)老金,給付額度從被保險人第二次領取養(yǎng)老金開始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遞增,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若被保險人領取養(yǎng)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以繼續(xù)領取,直至領滿十年為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65周歲及以后,保險人每年于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祝壽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四、被保險人生存至75周歲及以后,保險人每年于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40%給付老年看護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五、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yǎng)老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以后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屆時,若被保險人已領滿十年養(yǎng)老金,保險合同效力在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后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yǎng)老金未滿十年,保險合同效力在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領滿十年養(yǎng)老金時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fā)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駛。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七條 投保人、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八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養(yǎng)老金、祝壽金、老年看護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投保單位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險人領取養(yǎng)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繼續(xù)領取時,應出具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九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投保單位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五、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jù)實告知。
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
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通知不能送達給投保人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且未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投保人不愿繼續(xù)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四、保險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以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在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需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
養(yǎng)老金、祝壽金、老年看護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
如果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的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費與應付保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的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變更地址
第十四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十五條 本合同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七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fā)生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yè)財產保險合同【2】
企業(yè)財產保險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jīng)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jīng)濟厲害關系得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jīng)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它珍貴財物;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yǎng)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5.其他。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jīng)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3.違法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第四條 保險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本公司付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fā)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在發(fā)生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七條 除外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騷亂;
(2)核子輻射或污染;
(3)貝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第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yè)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 固定資產可以按賬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xié)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shù)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
上述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下部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2.部分損失
(1)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jù)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于或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2)按賬面原值加成數(shù)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3.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jù)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
上述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財產發(fā)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計算賠償金額;發(fā)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余額。
2.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的財產發(fā)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于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fā)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已經(jīng)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xié)商按實際價值投保。
該項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fā)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shù)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已經(jīng)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jīng)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xié)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jù)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jù)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帳面余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xié)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對安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xù)。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xiàn)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jù)和有關部門的證明。
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保險賠償金額一經(jīng)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
第二十條 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
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本公司,并協(xié)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jīng)本公司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xù)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fā)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涂改賬冊,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fā)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
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保險人按_________計收,后者按_________計收。
第二十五條 通知
1.根據(jù)本合同需要發(fā)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
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本保險項下的爭議有排它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2.未盡事宜,可另簽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http://www.bysski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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