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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嗎
一、贈與合同方式有哪些?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
口頭形式優(yōu)點是簡便易行,廣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點是發(fā)生糾紛時難以取證。
尤其是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特點,法律又允許一般贈與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撤銷贈與,那么對贈與人就更難有約束力了,因此,口頭形式多用于小金額贈與。
(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贈與人以書面文字表達贈與內容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形式。
書面形式具有證據(jù)法上的效力,而且還有實體法上的效力,因此,貴重物品或數(shù)額較大的贈與,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三)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所訂立的一種合同形式。
公證形式的贈與合同效力優(yōu)于口頭形式、書面形式。
只要贈與合同一經(jīng)公證,就對贈與人產生法律上的強制贈與性,即合同公證后,如果贈與人反悔,不愿交付財產的,根據(jù)合同法188條規(guī)定,受贈人可依法要求贈與人交付。
(四)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采取將合同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轉移贈與財產而訂立的贈與合同。
某些特殊的贈與財產,比如不動產贈與、一些注冊動產的贈與,其轉移按法律規(guī)定必須經(jīng)過登記。
二、房屋贈與合同能撤銷嗎?
房屋贈與合同能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同時規(guī)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據(jù)此,當受贈人不按約定履行附屬義務的,贈與人有權撤銷房屋贈與合同。
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屬于雙務合同,一方有贈與的表示,也要對方有接受贈與的表示。
同時,如今簽訂贈與合同的方式比較多了,達到了四種,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
以案釋法
被告李A、原告李B系父女,被告李A、李D系父子。
被告李A與其妻原有坐落于洛陽市西工區(qū)*號院內(以下簡稱*號院內)北房4間、東房3間、西房1間。
期間,承租人王A在承租期間建南房1間,因拖欠租金,王A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將南房折給李A夫婦。
1996年7月15日,有關部門將57號院內的北房4間、東房3間、西房1間及南房1間的產權登記在李A的名下。
2013年7月16日,經(jīng)公證處公證,被告李A與其妻自愿將南房1間贈與原告李B。
但李B沒有實際占有使用該房,也沒有到國家有關房屋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
2014年4月,被告李A之妻病故。
2014年7月14日,被告李A將*號院內的北房4間、東房3間、西房1間、南房1間贈與被告李A之女李C,經(jīng)公證處公證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xù)。
2015年,被告李A的其他子女起訴被告李A、李D,要求依法繼承母親的遺產。
2015年8月,法院依法對被告李A與其妻的共有財產北房、東房、西房進行了分割,但未對南房1間做出處理,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南房系李A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jù)。
律師觀點
2014年,李A將全部房屋(含南房)贈與孫女李C行為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理由是李A將全部房屋贈與孫女李C,是在家庭成員未析產繼承的情況下實施的贈與行為,李A不僅處分自己應得的份額,同時也處分家庭成員的遺產份額,故此贈與行為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應駁回原告李B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1、第一份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
我國法律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同時也是實踐合同,即必須實際給予贈與物,贈與才生效。
在本案中,李A對李B、李C的贈與合同都經(jīng)過公證,這兩個贈與合同都符合贈與合同成立的要素,故二合同均成立。
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
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以實際給付為要件。
不動產的給付,系法律規(guī)定的要式行為,即要到國家有關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否則,所有權不發(fā)生轉移,贈予合同不生效。
本案中李A對李B的贈與,雖經(jīng)公證成立,但因未實際交付使用及未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xù),故贈與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權一直未發(fā)生轉移。
所以,該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贈與標的物南房1間仍為李A夫婦共有財產。
而李A對李C的贈與則已經(jīng)實際交付、使用,并及時辦理了房產的過戶手續(xù),房屋的所有權已經(jīng)轉移,故該贈予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
2、第二份贈與合同,雖生效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部房產。
李A將全部房屋贈與孫女李C,形式上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法院同樣不能支持。
本案爭議的房屋是李A夫妻的共同財產。
在李A妻子去世后,全部房屋未進行家庭析產繼承,一直處于共有狀態(tài)。
所以,李A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無權處分其妻的遺產,李A將全部房屋贈與孫女李C系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行為,即對李A應繼承部分的贈與是有效的合法處分,對其他人應繼承部分的贈與是無效的無權處分。
2015年8月,法院依法對被告李A之妻的遺產北房、東房、西房進行了分割,但未對南房1間做出處理,可見訴爭的南房并未確權。
李B以財產權屬為由起訴,并非以遺產繼承為由,故不應支持李B的訴訟請求,對此只能另案解決。
綜上,贈與合同成立,不必然就生效,贈與的生效要件是贈與物的實際給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動產所有權的要式轉移。
本案原告所根據(jù)的贈與因不具備實際給付要件而未生效,故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原告本應以其父無權處分其母遺產份額,要求繼續(xù)分割其母部分遺產即南房1間為訴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審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號院內的南房1間雖登記在李A的名下,但系李A與其妻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
李A夫婦自愿將南房贈與李B,李B也表示接受贈與并辦理了公證,但李B未依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也沒有實際占有、使用該房,故該贈與合同無效。
李A之妻病故后,李A將*號院內的全部房屋包括南房1間贈與李D之女李C,但李A之妻病故后,因家庭成員未對*號院內的南房1間析產繼承,該南房1間仍處于共有狀態(tài),李A自行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系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
李B要求確認該南房1間屬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李B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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