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社會經濟發(fā)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fā)展論文
摘要:我國的社會經濟正在不斷的發(fā)展, 人們生活在信息時代, 對于傳統的民商法而言, 已經部門滿足社會的需求, 因此, 要不斷的完善民商法。本文基于社會發(fā)展中, 對民商法的變化與發(fā)展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社會經濟發(fā)展; 民商法; 變化; 發(fā)展;
在人們的生活中, 民商法具有重要作用, 尤其是社會經濟得的推動下, 民商法也有了相應的變化。在變化與發(fā)展的過程中, 必須與時代的發(fā)展保持同步, 這樣才能夠消除潛在的隱患。在社會經濟發(fā)展下, 要進一步補充民商法, 使其跟上社會前進的步伐。
一、社會經濟發(fā)展中民商法的變化
(一) 民商法內涵的變化
對于傳統民商法而言, 未能高度地重視安全效益。例如:在傳統的民商法中, 其安全原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只是體現了安全支付, 其會構成僅為簡單的信息。由于民商法一直在建設中, 改變了其內涵, 拓寬了民商法的范圍, 打破了傳統交易方式的束縛。同時, 為人們提供了多種獲取信息的方式, 也讓信息的發(fā)布變得更方便, 使民商交易變得更自由。
(二) 民商法原則的變化
1. 安全原則
對于民商法來說, 在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帶動下, 豐富了安全原則的內涵。尤其是進行民商交易, 通過安全原則, 促進了民商事活動的有序性。在民商事活動中, 除了要確保交易的安全性, 還應該把安全當作重要的內容。對于電子商務而言, 只有在安全方面得到了保障, 市場才能實現良好的秩序, 進而為消費者提供合法權益的保障。另外, 在電子網絡的活動中, 由于具有一定的虛擬性, 所以, 具有一定的不安全性, 所以, 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 促進民商活動的正常秩序, 使民商事活動具有足夠的安全保障, 從而實現交易的高效性。
2. 平等原則
通過平等原則, 保障了交易雙方的權益, 為雙方的交易提供了公平的平臺, 促進了市場秩序的穩(wěn)定性。由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 在民商的活動中, 出現了不平等交易, 打亂了市場的秩序。在民商法中, 對于平等原則而言, 主要在技術、媒介等方面體現平等性。平等原則的實施針對著所有的主體, 除了為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 國外的消費者也要保障其權益, 從而真正實現平等原則。
3. 效益原則
通過法律的發(fā)展歷程, 我們可以得知, 一直以來, 沒有化解公平與效益的問題。在民商法中, 公平與效益具有一定的沖突。因此, 在經濟的發(fā)展中, 應該對二者進行完善, 使公平和效益共同發(fā)展。
二、社會經濟發(fā)展中民商法的發(fā)展
(一) 民商法的應用范圍
民商法的建立要以完善的體系為前提, 然而, 在社會的進步中, 豐富了民商法的內涵, 進而使法律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在民商法的發(fā)展中, 其中, 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就是民商事信息, 直接決定著民商事活動的結果?梢, 對民商事信息庫進行構建時, 民商法要為信息的提供者給予一定的權利, 使信息提供者可以得到勞動成果的保護。目前, 建立信息庫的過程中, 還有很多問題有待完善。例如:在民商法應用于域名中, 至今也未能明確的說明域名, 只是將其作為了虛擬的地址。隨著網絡的發(fā)展, 域名成為了商業(yè)符號, 聯系著傳統的企業(yè)商標、知識產權等。由于處在時代發(fā)展的環(huán)境中, 商家之間的競爭也會放在域名方面。由此可見, 在民商法中, 要對域名進行充分的保護, 進而維護市場的秩序。
(二) 民商法的調整對象
隨著互聯網的發(fā)展, 為人們獲取信息提供了很多方便, 進行民商事活動事, 交易的雙方也有了更大的交流空間。不過, 民商事主體進行交流時, 往往會牽涉到雙方的隱私, 對信息的所有者帶來一定的影響。為保護信息的所有者, 民商法應該發(fā)揮著相應的作用。另外, 由于信息技術的進步, 信息的交流也趨于頻繁, 這也要求民商法要進行調整, 促進交易的主體的溝通, 規(guī)范其行為。
(三) 民商法的全球統一
每個國家的發(fā)展具有自身的獨立性, 由于經濟的發(fā)展, 在網絡的推動下, 各個國家之間的聯系日漸頻繁。目前, 全球的經濟朝著一體化的方向發(fā)展, 并且, 與網絡實現了融合, 這就在網絡民商事的活動中, 體現了共同性以及普遍性, 從而, 全球的法律觀念、標準以及價值觀都趨于統一化, 最終, 使民商法的統一成為現實。但是, 在不同的國家中, 其社會習俗、風俗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異。民商法不能任意的發(fā)展。所以, 對于民商法而言, 要重視其發(fā)展方式, 最終, 實現統一性。
三、結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 進一步體現民商法的重要性。在科學技術的推動下, 民商法也得到了不斷地完善。并且, 在時代的進步下, 民商法也應該滿足社會的需求。這就要求相關的部門應該對民商法體系進行不斷的完善, 保證人們的交易活動可以順利開展, 進而促進社會的和諧性和穩(wěn)定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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