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涉及的哪些條款無效
離婚協議書涉及的哪些條款無效?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下文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第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1,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2,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huán)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fā)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第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guī)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如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而起訴至法院的,該協議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達成的以離婚法律事實出現為條件的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協議。男女雙方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出于節(jié)省訴訟成本等各種考慮,在協商過程中可能會在子女撫養(yǎng)或者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各種讓步,但這種讓步是以離婚為條件的,因此,離婚協議實質上屬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若雙方最終未能協議離婚,協議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就沒有成就,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的約定自然不能生效,一方當事人繼續(xù)要求按照協議的約定處理相關事宜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會根據婚姻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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