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5篇
在社會發(fā)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政府主導、屬地管轄、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接送幼兒車輛分為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和非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包括幼兒園自備或長期租用的客車、專業(yè)道路客運企業(yè)的客運車、具有營運資質的個體客車、單位接送員工子女上下學的自備客車和社會力量購置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客車。
第四條、幼兒園明確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聯(lián)絡員,具體負責本校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條堅決制止農業(yè)機械(拖拉機)搭載學生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做好對接送幼兒車輛的牌照號碼、核載人數、駕駛人、車輛參保及接送幼兒時間、趟次等情況的登記造冊工作,并結合實際,制定幼兒上下學管理辦法和處置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預案,堵塞安全漏洞,定期報告安全情況。
第七條、幼兒園負責本園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幼兒園要切實加強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加強幼兒交通安全常識、交通法規(guī)教育;各民辦幼兒園應定期組織本園校車駕駛員及教師學習交通法規(guī)、安全防范、應急知識;每學期開學初,各幼兒園要對幼兒上下學交通方式進行摸底調查,對本園幼兒乘車、家長接送、步行的'人數等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管理資料。
第八條、幼兒上下學原則上實行家長接送,學校、幼兒園制定接送方案、接送制度,并建立相關臺賬。非寄宿生學生上下學實行路隊管理制度。寄宿生上下學實行以乘坐客運班車為主,步行或學生家長自行接送為輔的交通方式。
第九條、增開的學生上下學專趟在接送學生時不得搭乘其他人員和超載行駛。
第十條、發(fā)生涉及幼兒人身安全的。各類交通事故,按要求及時報告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相關部門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妥善處理,全力救護傷員,減少學生傷亡。
第十一條、建立幼兒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因工作不負責、措施不力、玩忽職守而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師生交通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根據淄川區(qū)教育體育局印發(fā)的《淄川區(qū)教體系統(tǒng)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淄博市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淄川區(qū)教體系統(tǒng)中小學幼兒園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淄川區(qū)教體系統(tǒng)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有關規(guī)定,根據我鎮(zhèn)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惡劣天氣,是指影響人們生產和活動的天氣<>狀況,例如暴風、雨雪、冰雹、大霧等。這種天氣常帶來路面濕滑、結冰、塌陷、洪水、山體滑坡、能見度低等現象,給交通安全帶來諸多隱患。
第三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堅持“早計劃、早部署、早預防”的原則。
各學校應當成立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避險防范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處置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fā)事件。
第四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學校負責本學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應急管理
第五條各學校應當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的應急管理,完善應急責任體系,對惡劣天氣下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進行預見評估,預防和減少學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條各學校需根據《淄博市教育系統(tǒng)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淄川區(qū)教育系統(tǒng)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學校的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必需著重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理念,重點突出接送學生車輛的運營安全,主要內容需包括組織領導、工作原則、預警機制、啟動標準、應急保障、處置措施、信息報送等。
第七條各學校應當根據季節(jié)變化情況,組織師生開展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提高應對惡劣天氣的能力。
第八條發(fā)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fā)事件,學校需在第一時間啟動預案,迅速處置,有效應對,減少損失。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條各學校應當加強對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檢查,及時發(fā)現問題和隱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條各學校根據氣象部門及教育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天氣預警信息,對嚴重影響師生上下學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的惡劣天氣,應當對轄區(qū)內學校實行放假、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范措施,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中心學校。
第十一條校長是本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學校校長需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十二條學校必需加強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師生應對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師生關注氣象部門發(fā)布的預警信息,認識惡劣天氣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應對知識和防范技能。
通過家長會、致家長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學生家長,認真履行監(jiān)護人職責,關注天氣變化,與學校共同做好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惡劣天氣,應當主動接送子女上下學。
教育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高安全和責任意識,在惡劣天氣下接送學生,必需有針對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規(guī)范謹慎駕駛,加強對車輛的檢修和維護,確保車況良好。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在嚴重影響車輛行駛的惡劣天氣下,應當采取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措施,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三條惡劣天氣師生需減少外出活動。預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學,必需認真遵守交通法規(guī),盡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車輛或步行,過馬路時,必需認真觀察路面情況,主動避讓過往車輛,嚴禁追逐打鬧,盡量不騎自行車外出。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結合所處的地理位置、周邊環(huán)境及地質等情況,主動關注氣象部門的預警信息,根據氣象部門發(fā)布的天氣預警信息等級,啟動相應預案,通過校園廣播、手機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時通知師生、家長、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有接送學生車輛的.學校,遇有惡劣天氣,必須督促車輛駕駛人及時了解途經的橋梁、山坡、隧洞等重點部位的通行情況。
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學?梢圆扇⊥Un、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范措施,并及時通知家長到校接送學生,同時向中心學校報告。
因此影響的教學計劃,向中心學校備案,可以利用周末、節(jié)假日進行補課。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督促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制度,加強車輛乘客門應急控制器、應急出口、應急錘、滅火器等車輛消防、逃生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確保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遇有惡劣天氣,各學校必需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時暢通,遇有問題妥善處理,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發(fā)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突發(fā)事件,各學校應當按照《羅村鎮(zhèn)中小學幼兒園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報中心學校。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學校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應對惡劣天氣不力,造成責任事故的,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惡劣天氣下學校發(fā)生交通突發(fā)事件,因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本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所有中小學、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師生,是指前款規(guī)定學校的學生、幼兒和教職員工。
第二十一條各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貫徹落實意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
1、要進一步強化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讓學生詳細了解交通規(guī)則。
2、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學校門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責任到人,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的集中時間,有值班教師值勤,疏導交通,監(jiān)督學生按交通規(guī)則行走。
3、學校建立并落實學生上學、放學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學校道路巡查小組,由分管領導帶隊,定崗、定人、定責任段,在距學校門口50米路段內實行學校責任管理,安排專人在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期,對學生在路上的交通規(guī)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盡心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
4、路口值勤情況,路段巡查情況納入學校全員管理,列入對學生、班級及教師的目標考核,實行一日一統(tǒng)計,一周一通報。
5、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交通路口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
6、教職工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飚車”、“飛車”;不準多車并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7、學校加大對教職工、學生專用車輛的監(jiān)督管理力度。督促車主對學生專用車定期保養(yǎng),按時檢查,不準使用無照司機及車證不符司機。監(jiān)督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xù)車輛。校園內嚴禁打鬧、追跑,嚴禁攀爬、圍追車輛。
8、校外單位在學校舉行的所有集體活動,主辦單位要有專人維持秩序,學校負責監(jiān)督檢查。在活動無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學校有權責令活動中止;校內工程施工人員,要求到學校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定期接受保衛(wèi)處的`安全教育。
9、嚴格實行交通安全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校長任第一責任人,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責任制,任務分解到人,實現學生交通安全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達到預防為主的管理目標。
10、學生發(fā)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應立即送醫(yī)院及時搶救,并責任落實到人。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4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則。學校有義務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guī)則,為此特制定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二、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三、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四、未滿十二歲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
五、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嚴禁在校園內騎車。
2、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3、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guī)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4、不準穿越、人行道、車道和道口的護欄。
5、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六、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先下后上。
2、不要在行車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
1.切實抓好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2.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3.學校要建立上下學導護制度,并將其落實到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去。
4.學校要反復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宣傳交通規(guī)則,養(yǎng)成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良好習慣。定期邀請交警到學校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宣講。
5.學校要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學、放學的學生,分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
6.加強校園內的交通管理。規(guī)范校內機動車的停放地點,車輛在校內的最大行駛速度15公里/小時,加強對學生校園內騎自行車的督導和管理,校外車輛不征得學校管理部門的同意,不能在校園內行駛,并定期開展交通安全檢查,填寫好安全臺賬。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條、幼兒園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第二條、各校應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堅持不懈地抓好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落實交通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的要求第三條、有學生接送車輛的學校必須按規(guī)定取得由省公安廳負責制作的"學生接送車"標志牌,要嚴格執(zhí)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準入制度,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
第四條、學校應通過學校家長會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乘車意識和責任,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lián)動機制。
第五條、各校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教育學生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不乘"黑車"、"病車"和超載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學生放學時盡可能安排值勤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于擁擠引發(fā)事故。有條件的學?梢砸晫W校門口的交通情況建立學生放學路隊或佩戴小黃帽制度。
第六條、各校應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lián)系,加緊落實保障學生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chuàng)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huán)境。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7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fā)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最為重要的方面,為此,根據我校實際,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為確保生命安全,我們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則。學校應當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掌握交通規(guī)則和交通安全常識。
二、師生員工上學、放學及上下班,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三、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者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四、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五、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和三輪摩托車必須戴安全頭盔;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六、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2、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guī)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接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
七、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先下后上。
2、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3、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5、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
八、校內行車、停車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經允許,車輛方可進校。
2、進校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有序停放。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8
1目的與范圍
1.1為了規(guī)范企業(yè)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yè)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guī)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于企業(yè)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2職責
2.1安技部負責企業(yè)交通安全工作的統(tǒng)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qū)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tǒng)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運輸部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務部負責廠區(qū)道路的隱患整改。
3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fā)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3.5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3.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運輸部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外出執(zhí)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并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重要節(jié)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廠內機動車輛由運輸部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廠區(qū)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具有本專業(yè)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yè)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后開車。進入廠區(qū)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各種車輛均按規(guī)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qū)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qū)內劃分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guī)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使用x車作業(yè)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x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qū)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x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廠區(qū)道路
5.1廠區(qū)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qū)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qū)交通限速為1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廠區(qū)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qū)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qū)道路的交x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
5.4廠區(qū)道路實施養(yǎng)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qū)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安技部辦理手續(xù),且通知保衛(wèi)消防部。
5.5所有進出廠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wèi)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6交通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a.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yè)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安技部報告。
c.在工廠區(qū)域內發(fā)生事故后,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安技部。
6.2事故處理
a.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tài)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發(fā)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安技部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托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tǒng)計上報。
c.工廠區(qū)域內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組織運輸部、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7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guī)程,違章作業(yè)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guī)定執(zhí)行。
本制度由企業(yè)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解釋。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9
一、學校沒有校車接送學生,莊果峪學生上放學乘坐車輛性質為村委會牽頭家長合租的形式。學校負責對學生進行乘車安全方面的教育工作。
二、學校定期利用校會、班會等形式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學生遵守交通法規(guī),拒乘三無車輛,拒乘超載車、拼裝車、農用車、貨用車等。
三、學校通過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的'形式請家長配合學校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提醒家長要切實保障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或無安全保障的車輛;
四、家長自行安排車輛接送孩子上學、放學的,須與所雇車輛駕駛員雙方簽訂安全協(xié)議,如發(fā)生交通安全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家長必須對子女進行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識教育,使其熟知交通規(guī)則,嚴格遵守交通秩序。
六、家長必須向子女講清楚當車輛駕駛員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拒絕乘車并告知家長,及時解決。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0
1、12歲以下的學生不準騎自行車上學,滿 12歲學生建議盡量不騎。
2、要經常檢修自行車,保持車況完好。車閘、車鈴是否靈敏、正常,尤其重要。
3、自行車的`車型大小要合適,不要騎兒童玩具車,也不要人小騎大型車。
4、騎自行車要在非機動車道上靠右邊行駛,不立逆行;轉彎時不搶行猛拐,要提前減慢速度,看清四周情況,后再轉彎。
5、經過交叉路口,要減速慢行,注意來往的行人、車輛。
6、騎車時必須集中思想,雙手把住龍頭。不要雙手撤把,不多人并騎,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鬧。
7、騎車時不攀扶機動車輛,不載過重的東西,不騎車帶人,不在騎車時戴耳機聽廣播。
8、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學生進入校園必須下車拖行。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校園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校園師生員工安全和道路暢通,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和工作秩序,創(chuàng)建完安全文明校園,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中的道路是指校園內供行人、車輛行駛的道路。
第三條負責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是總務處,其他部門應加強對所屬教職工和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章行人及車輛管理
第四條行人必須遵守如下規(guī)定:
。1)行人應在道路右側或人行道上行走。不應多人并排走、圍堆談話,妨礙交通。
。2)不應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戲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3)行人穿越道路應該注意來往車輛,不應在道路上隨意穿行。
非機動車必須遵守如下規(guī)定:
。4)學生原則上不得在校園內騎車(包括自行車、三輪車、助動車)。
。5)任何非機動車均應靠道路右側行駛,嚴禁反道逆行。嚴禁騎車追逐、快車、曲折競駛;嚴禁雙手離把和扶肩騎車行駛;嚴禁攀扶其他車輛行駛;嚴禁在人行道、綠化地、操場騎車或是主要道路上學騎車(包括自行車、三輪車、助動車)。
(6)騎自行車不準帶人。
。7)騎自行車進出校門必須下車推行。
。8)非機動車必須按指定地點有序停放,禁止在綠化地、操場、辦公室外側走廊、教室外側走廊、宿舍樓道內及交通道路上停放車輛。
機動車必須遵守如下規(guī)定:
。9)校園內主要道路設置交通標志,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校園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km;嚴禁在校內飆車;禁止超車、嚴禁鳴號;禁止無證駕駛;禁止酒后駕駛;禁止在校內學習(練習)駕駛車輛。
。10)出入學校的機動車輛,必須持有學校發(fā)放的《陽貴一中校區(qū)通行卡》(以下簡稱通行卡),無通行卡車輛進校需經校辦公室審核后,進行登記方可放行。出入學校的機動車輛,應配合接受學校門衛(wèi)的詢問或檢查,門衛(wèi)人員有權不準可疑車輛出入學校大門,并交學校辦公室查處。
。11)校內停車地點:各教學組團的天井,國際部、科技館、圖書館、一食堂樓前空地,一食堂地下車庫,六食堂地下車庫。校車平時停放在一食堂門前空地,交通車發(fā)車時,應在一號門與主教學樓之間道路右側臨時順停,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其他地段任何車輛不得隨意停放。
。12)主教學樓及各教學組團周邊道路,必須按順時針方向行駛(單行線)。學校有重大會議、活動或外事接待任務時,校辦公室可臨時調整各種車輛行車路線或停放位置。
。13)特種車輛(包括押鈔車、郵政車、各種施工車、救護車、“110”警車等)經門衛(wèi)許可后,可行駛、停放在校園的指定位置。
。14)超市和食堂的送貨機動車應按照校辦公室規(guī)定的時間送貨,在主干道上、卸貨時,允許靠邊短暫順停,駕駛員不得離去,不準影響其他車輛和人流通行。
。15)外來機動車,一般禁止在學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應到校辦公室辦理登記后按指定地點停放。
(16)車載物品出學校大門必須停車接受檢查,公物必須出示相關部門的證明,私人物品說明情況進行登記。
校園機動車輛管理登記程序如下:
。17)學校公用車及教職工自用車輛,由駕駛員本人到校辦公室申報、登記、領取《通行卡》(含兩輪摩托車及三輪摩托車),本校教職工免費辦理《通行卡》。
。18)校辦公室每年九月份對機動車通行卡進行一次清理,打印成冊通知各門崗,平時如有增減,應及時通知門崗。
。19)通行卡持續(xù)證人不慎遺失時,應主動向校辦公室掛失,并重新申報。
第三章、道路交通管理
1、經學校批準的各種社團擺設攤點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阻礙交通。
2、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拆卸或移動校內交通標志和交通設施。
3、校園道路施工,由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校領導批準同意,報校辦公室備案,方可施工。
4、對軋壞道路、撞壞校園設施和交通標志者,責令其按照物品價格賠償,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交通事故處理
1、校內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查處、道路交通肇事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均由校辦公室負責。重大事故與涉外事故由校辦公室上報有關部門處理。
2、對校內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視情節(jié)、后果輕重和損失大小,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賠償損失、經濟處罰、校紀處分等處理。后果嚴重、情節(jié)惡劣的,由校辦公室上報有關公安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3、校園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通知校辦公室,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決定是否啟動“陽貴一中安全工作緊急預案”;移動現場者,由移動方負全部責任心;肇事逃逸者,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4、師生員工在校外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學校辦公室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和善后處理工作。
5、對違規(guī)亂停、亂放的車輛,以及校園內超速行駛、亂鳴喇叭或駛入禁停路段的各類車輛,由校辦公室通知違章當事人及學校財務部在當事人當月工資中扣發(fā)。
6、對教職工家屬及來校探親訪友人員的車輛,由校辦公室以書面形式通知駕駛員及財務部在被訪者(教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7、對違章車輛的`處罰標準每車次50~200元(含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
8、對多次違反本規(guī)定的師生員工及家屬,校辦公室將組織違章人員學習有關交通安全知識和交通法規(guī),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自覺性和交通安全意識。
9、外來車輛不服從學校管理規(guī)定的,拒絕其進;蜇熈钇漶傠x學校,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10、不服從交通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管理,妨礙執(zhí)勤人員工作或謾罵、毆打執(zhí)勤人員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經濟處罰并責令其賠償傷者的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造成嚴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11、交通門衛(wèi)管理執(zhí)勤人應熱情為師生服務,秉公辦事,嚴格管理,按章執(zhí)罰,接受學校紀檢、監(jiān)察和財務等部門檢查監(jiān)督,對違紀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由校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監(jiān)督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2
為加強校內交通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校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內,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部門同意、登記后方可進入。
二、進入校園內的'所有人員、車輛都必須遵守有關交通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
三、各種車輛進出校門必須服從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指揮,自覺接受門衛(wèi)檢查;禁止學生在校內騎自行車。
四、各種車輛進入校園,須按規(guī)定路線、速度行駛;機動車進入校園后車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嚴禁鳴笛,嚴禁超速。
五、各種車輛不得在校內隨意停放。非本校機動車輛,未經允許夜間不得在校內停放,經允許過夜停放的車輛,應在指定地點停放。
六、校園內嚴禁學車、練車、無證駕駛、酒后駕駛。
七、機動車輛出門要自覺接受檢查,對載有貨物的車輛要履行手續(xù)后方可放行。
八、舉辦校內大型活動,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在活動場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九、如遇校內施工,施工單位須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十、不允許學生乘坐無牌、無證、無營運手續(xù)、農用車輛及技術狀況不好的機動車輛。
十一、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者,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合理調配、使用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更好地為公司生產經營服務,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廣東廣田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3.定義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指對公司使用的車輛、駕駛員以及交通安全等的綜合管理。
4.職責
4.1人事行政中心
4.1.1負責本制度的解釋與修訂;
4.1.2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關安全管理措施并負責監(jiān)督實施;
4.1.3負責公司車輛的配置規(guī)劃、具體購置與統(tǒng)一管理,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配使用;
4.1.4負責公司車輛的保養(yǎng)與維修,辦理車輛年審、保險等相關手續(xù);
4.1.5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車輛檔案資料;
4.1.6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2車輛使用部門
負責對本部門駕駛員和使用車輛進行管理,貫徹執(zhí)行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3公司領導
根據不同權限負責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有關事項及費用的審批。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車輛使用管理
5.1.2未經審批,其他人員不得公車私用。
5.1.3未經審批,公司車輛不得外借和租賃。
5.1.4車輛使用貫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
5.1.5用車申請流程
5.1.5.1以部門/個人名義申請用車,須填寫《車輛使用申請表》(詳見附件一),注明各次用車的理由、時間、地點等信息,并由用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后交至人事行政中心;如出現異地辦公等用車部門負責人不方便簽名確認的情況時,用車申請人可填寫好電子版《車輛使用申請表》后發(fā)至用車部門經理,用車部門經理在網上確認后轉發(fā)至人事行政中心總監(jiān)處。原則上《車輛使用申請表》至少提前一天交給人事行政中心,如計劃有變,應及時通知人事行政中心。
5.1.5.2如當天來回,經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確認后即可出車;如需過夜,應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確認后方可出車。確認后,人事行政中心根據當天用車情況安排司機、車輛。未經批準擅自動用車輛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5.1.5.3如臨時工作急需用車的,當天來回/過夜分別須經人事行政中心經理/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電話確認同意后才能使用車輛,并于用車后三天內補辦相關審批手續(xù)。
5.1.5.4駕駛員出車前,需進行證件檢查和車況檢查:檢查行車證件是否齊全有效,檢查車輛輪胎、機油、冷卻水、儀表、后視鏡、方向、剎車等。
5.1.5.5車輛行駛中,駕駛員必須注意車輛使用狀況,發(fā)現故障或安全隱患要做好記錄,并及時向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報告。
5.1.6人事行政中心在調派車輛時,要根據公司當天使用車輛的型號、乘車人數、次數、行車路線和急緩程度,有計劃地安排使用車輛。
5.1.7駕駛員交接車輛時,要辦好交接手續(xù),并檢查車上各種證件和隨車設備是否齊全、車輛外觀有無破損、車況是否良好等。
5.2車輛的'保養(yǎng)、維修
5.2.1駕駛員要愛護車輛,精心保養(yǎng),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5.2.2惡劣天氣檢查:雷雨、臺風、大霧等惡劣天氣必須加強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檢查內容與月度檢查內容相同,重點檢查車輛燈光、雨刮是否正常。
5.2.3公司所有車輛原則上必須在定點維修保養(yǎng)廠家進行維修/保養(yǎng)。如發(fā)生異地出差時車輛爆胎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經批準后,方可在外維修/保養(yǎng),否則不予結算。
5.2.4車輛維修前,專職司機應進行現場檢查,鑒定故障原因、維修項目及維修價格,并填寫《車輛保養(yǎng)維修申請表》(詳見附件二),按流程報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維修。單次維修/保養(yǎng)金額為1000元及以下的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的需由董事長審批。
5.2.5車輛維修后,需由專職司機及維修公司共同驗收,檢查車上裝備、物品是否齊全,故障是否排除,損壞的機件是否修復;確認維修達標后,由專職司機簽名后方可作為報賬依據。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4
一、學校應加強對校內的機動車輛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未經學校同意,社會車輛不得進入學校。車輛必須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二、學校門口和校內的主要道路上應設置減速和限速標志。在重要路段應設置警示標志和減速墊。劃好各類行車標線。保證校內道路交通規(guī)范有序。
三、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經教育局和公安交警部門核準,領取《校車證》后方可運行。對接送學生的'學校自有校車要噴涂統(tǒng)一顏色。專車專用,不得從事營業(yè)性運輸。嚴禁租用私人車、報廢車、改裝車、故障車及貨運車接送學生。
四、機動車輛應定期保養(yǎng)和檢測,安全技術狀況必須保持良好,所有接送學生的專用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每年進行兩次技術驗審。
五、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管理工作,并有專人負責。每一車次必須安排教師隨車接送。學校領導應定期隨車檢查,遇到惡劣天氣必須親自隨車接送學生。
六、接送學生專用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具有三年以上準駕車型及安全駕駛經歷。對駕駛員應加強教育管理,嚴禁超載、超速、搶行、疲勞駕駛。學校每季度組織駕駛員參加一次行車安全教育活動。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若干規(guī)定》,以及國家和北京市有關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二條貫徹落實企業(yè)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責任制,企業(yè)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與上級管理部門簽訂年度《交通安全責任書》,公司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公司安全委員會(簡稱“安委會”)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的組織領導工作,安全管理辦公室(簡稱“安全辦”)負責交通安全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安全辦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
1、負責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體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公司交通安全責任制。
2、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北京市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制訂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監(jiān)督檢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對各事業(yè)部和管理部室交通安全情況進行日常性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采取糾正或預防措施,減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3、每季度定期、節(jié)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動期間,對各事業(yè)部和管理部室的交通安全情況及使用的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通過監(jiān)督檢查,確保各部門使用的機動車輛符合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上路標準。
4、負責機動車的登記工作和機動車的審驗工作。
5、負責公司生產經營區(qū)域內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協(xié)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公司員工在社會道路上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
6、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和地區(qū)安委會到公司進行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和驗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和地區(qū)安委會組織的其它活動。
7、負責公司的“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一旦出現事故,確保按規(guī)定進行及時處理。
8、安全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fā)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記錄在《機動車檢查記錄臺帳》上,并由檢查人員和車輛負責人簽字,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安全辦主任及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9、對生產經營區(qū)域內的停車位、行車路線進行規(guī)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條各事業(yè)部及管理部室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
1、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本部門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與公司簽訂的《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的工作和部門交通安全責任制。
2、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北京市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監(jiān)督檢查部門交通安全情況,發(fā)現問題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減少和避免交通事故。實施科研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的“六同”。
3、負責本部門使用的機動車輛和車輛使用人員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本部門的“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一旦出現事故,積極協(xié)助公司安全辦進行事故處理。
5、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和地區(qū)安委會以及公司組織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動。
第四章宣傳和教育
第六條安委會每季度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分析公司安全形勢、學習貫徹有關文件精神,針對問題制定改進措施并予以落實。
第七條安委會成員應利用公司黨、政、工、團系統(tǒng)的各種會議對干部和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時通報公司安全情況,并按安委會的要求布置落實安全工作。
第八條安全辦應利用公司計算機信息網絡、通訊、黑板報、宣傳畫、橫幅等多種形式和手段,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法規(guī)、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公司領導、各事業(yè)部與管理部室經理應充分重視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安全辦的要求落實對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帶領員工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關制度,組織員工開展交通法規(guī)的學習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自覺性。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學習的規(guī)定:各事業(yè)部及管理部室的員工駕駛車輛的,公司規(guī)定每周應保持不低于3個小時的學習時間(含業(yè)余時間)。學習方式以自學為主,必要時由公司安全辦統(tǒng)一安排。
第五章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
1、安全辦應對公司機動車輛進行統(tǒng)計備案,新購車輛應有安全辦簽字,以便備案管理。
2、為保證交通安全和車輛狀況的完好,公司實行“定人定車”制。當“定人定車”為兩人(含)以上定同一機動車輛時,應由部門經理指定一名車長,實施車長責任制。
3、公司實行機動車準駕制度,《準駕證》由安全辦根據公司現有車輛使用情況和工作需要予以核發(fā)。禁止無公司《準駕證》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4、準駕公司機動車輛的人員應與安委會簽定《交通安全責任書》,并服從公司安全辦的管理。
5、物業(yè)事業(yè)部公務用車和其他各事業(yè)部及管理部室配備的`生產經營用車應建立行駛記錄,以實現對責任處罰的追溯。因無行駛記錄或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原因造成責任處罰難以追溯的,責任處罰由車長或部門經理承擔。
6、物業(yè)事業(yè)部公務用車執(zhí)行《公用車輛使用規(guī)定》。
7、準駕公司車輛的人員應愛護車輛,并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安全辦每季度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預防事故發(fā)生。
8、機動車出長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區(qū)危險地帶的,原則上規(guī)定應配備兩名司機同行并指定一人負責,避免疲勞駕駛,防止發(fā)生事故。
9、使用公司機動車輛的各事業(yè)部和管理部室,應堅持公車公用的原則,未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嚴禁將公司機動車輛轉借他人或外單位使用。
10、公司所屬機動車輛應由準駕人員或車長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當發(fā)生丟失或損壞等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公司《設備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處理。
11、準駕公司車輛人員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
12、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當事人或部門經理應在24小時內向公司安全辦報告,安全辦接到報告后應向公司領導及時匯報,并代表公司與交管部門接洽,配合交管部門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二條機動車院區(qū)內行車、停車的規(guī)定:
1、公司所屬機動車輛應由車輛使用部門到安全辦辦理公司《機動車車證》,以便實施門衛(wèi)管理。
2、在院區(qū)內租房單位的機動車輛,因經營和工作需要需經常在院區(qū)內停放通行的,應到公司安全辦登記備案,并辦理公司《機動車車證》。辦理車證應交押金100元,車證制作工本費20元。
3、到院區(qū)內臨時辦事的外部機動車輛的停放和通行,按公司《治安防范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與公司或租戶生產經營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原則上規(guī)定不得在院區(qū)內通行和停放。
5、公司員工和各租戶員工的私人機動車輛因工作需要在院區(qū)內需經常停放和通行的,應到公司安全辦登記備案,并辦理公司《機動車車證》。辦理車證應交押金100元,車證制作工本費20元。工作之余禁止在院區(qū)內存放過夜。
6、停車時應在停車位內停放,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保持道路的暢通。如在院區(qū)內發(fā)生車輛碰撞、刮蹭、損壞或丟失,安全辦主管人員應妥善處理或及時報案,減少和避免院區(qū)內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7、逐步實行院區(qū)內停車收費制度,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另見公司《停車收費管理辦法》。
8、在院區(qū)內行駛車輛,應按交通標識規(guī)定行駛,在設置反光鏡處應看鏡行駛。
第十三條非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
1、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
2、執(zhí)行北京市制定的《行人交通行為規(guī)范》和《騎車人交通行為規(guī)范》,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3、因工作需要在院區(qū)內需騎車的,應注意行車安全。確保在院區(qū)內不發(fā)生交通違章行為和事故。
4、院區(qū)內停放非機動車輛應存入車棚,不得隨意亂放。樓道、車間、庫房等生產區(qū)域禁止存放非機動車輛。
第六章獎勵與責任處罰
第十四條公司設立綜合安全獎,對認真執(zhí)行國家和北京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司有關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無安全責任事故發(fā)生,無交通違章扣罰分數的有關部門和準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公司領導及部門經理應認真履行職責,因玩忽職守或瀆職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應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做出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公司各級領導及全體員工違反本制度相關規(guī)定,應視情節(jié)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無《準駕證》駕駛公司車輛的,應對當事人和“定人定車”制中規(guī)定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部門經理承擔管理責任,處以200元罰款,并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八條院區(qū)內禁止練習機動車輛,違反本規(guī)定的,對當事人或“定人定車”制中規(guī)定的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賠償直接損失外,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九條交管局給公司下達的違章控制指標為公司機動車輛總數的30%(每季),當公司接到《單位機動車違章超標處罰通知書》后,其處罰金額由安全辦按照通知書中所列違章車輛和違章人員并根據《車輛行駛記錄》進行責任追溯,由責任人共同分擔。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安全辦主管人員負責向相關部門繳納。
第二十條當出現非司機開車、酒后駕車等嚴重違章行為,公司接到通知書后,視情節(jié)輕重對當事人或有關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并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事人或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或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發(fā)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公司接到通知書后,視情節(jié)輕重對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屬公司駕駛人員責任的,對當事人的處罰按交管部門裁決的事故損失的同等數額予以罰款。并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
第二十二條當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時,應由事故部門在24小時內向公司書面報告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和現場情況,并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按公司《工傷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當接到交管部門的《違章通知書》(含非機動車、行人),除實施上述處罰外,安全辦應在公司內部予以通告。
第二十四條未按院區(qū)交通標識規(guī)定行車或停車的,對責任人處以5—10元罰款。發(fā)生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并視情節(jié)輕重,對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
第二十五條未達上路標準的車輛應及時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對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非機動車輛應存入車棚,停車落鎖。對員工違反規(guī)定在車間、庫房、樓道和辦公室等存放自行車輛的,每查出一輛,對部門經理和當事人分別處以50元罰款,并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事人工資中扣除。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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