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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兼職督學聘任辦法(全文)
導語: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教育督導隊伍建設,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水平,充分發(fā)揮省兼職督學在促進教育科學和諧發(fā)展中的作用,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浙江省兼職督學聘任辦法,歡迎閱讀。
一、任職條件
1.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2.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學校(含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教學機構)的'專業(yè)工作,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3.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4.具有大學本科(含同等學歷)以上的學歷,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和口頭與書面表達能力;
5.熱心教育督導事業(yè),身體健康,能積極參加省組織的有關教育督導和專題調研活動;
6.省兼職督學聘用年齡一般不超過63周歲,個別因督導工作特殊需要的專業(yè)人員可適當放寬;
7.省兼職督學每屆任期3年。
二、聘任程序
1.省兼職督學的聘任采取由省教育廳會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直接考核選拔和各市推薦相結合的辦法。省教育廳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yè)分類要求,確定推薦人數。
2.各市根據省兼職督學任職條件和本地區(qū)的實際,研究確定推薦人選;被推薦的省兼職督學人選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寫《浙江省兼職督學申請表》,各市教育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省教育廳。
3.省教育廳會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按照規(guī)定程序和聘任條件對省兼職督學人選進行審查,確定擬聘人選,并在省教育廳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聘人選,由省教育廳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聯合正式聘任,并頒發(fā)聘書和督學證。
4.省兼職督學在聘期內,因身體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參加督導工作的',可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辦理退聘手續(xù),并向社會公布。
5.省兼職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對其解聘:
(1)不履行省督學職責的;
(2)在教育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3)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
解聘省兼職督學時,要向所在單位通報,書面通知本人并在省教育廳網站發(fā)布公告。
三、職責權限
1.依照國家以及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圍繞本省教育改革與發(fā)展的重點,以推進我省教育科學和諧發(fā)展為己任,積極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2.參加省教育廳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的對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的督導評估和專項調研。
3.對我省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熱點、重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向省教育廳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提出意見和建議。
4.發(fā)現可能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情況和明顯違反國家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學校辦學行為,及時向本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反映和提出意見、建議,并直接向省教育廳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反映情況。
5.享有獲取省教育廳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提供的教育和教育督導文件、資料等權利。
6.省兼職督學應當接受督學崗位培訓和省教育廳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的有關專題講座。
四、組織管理
1.省兼職督學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督學本人的專長,組織督學參加督導評估和專項調研活動。
2.省教育廳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每年不定期召開省兼職督學座談會或咨詢會,通報本省教育督導工作情況,就教育督導的重大問題,征求意見。
3.省兼職督學的工資、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單位負責發(fā)放;省教育廳根據兼職督學參加督導和調研等活動的.情況,給予適當的旅途、誤餐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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