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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拍賣合同管理暫行規(guī)定(全文)
導語:為規(guī)范拍賣行為,加強與完善拍賣合同管理,四川省制定了拍賣合同管理暫行規(guī)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四川省拍賣合同管理暫行規(guī)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拍賣行為,加強與完善拍賣合同管理,保護拍賣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拍賣當事人的`合同行為及有關行為。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拍賣合同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拍賣經營活動及拍賣合同必須符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四川省人大頒布或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省人民政府頒布的規(guī)章。
拍賣合同當事人應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辦理拍賣合同案件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要保障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 拍賣合同
第一節(jié) 拍賣合同當事人
第六條 拍賣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設立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yè)法人。依法設立的拍賣人的正當拍賣經營活動,任何機關、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七條 拍賣人的經營活動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fā)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進行。
第八條 委托人、競買人以及拍賣人都是拍賣合同當事人,都應當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九條 拍賣經營中的所有當事人都應當依照《拍賣法》的規(guī)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節(jié) 拍賣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 委托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拍賣成交后,應簽訂拍賣成交合同(成交確認書)。
第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委托拍賣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應當簽訂合同,要提供實施拍賣的生效裁定書、決定書以及有關拍賣物的資料。
第十二條 拍賣人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 《委托拍賣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委托人、拍賣人的名稱(姓名)、住所。
(二)拍賣標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質量、存放地(座落地點)、折舊程度(使用年限)、占用狀況和用途等。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中止和終止拍賣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拍賣人應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以約定方式進行拍賣。
第十五條 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制作拍賣筆錄。
拍賣筆錄應由拍賣主持人、記錄人和買受人簽名。
第十六條 拍賣成交時,買受人應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合同確認書》!杜馁u成交合同確認書》應包括下列條款:
(一)拍賣人,買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物價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
(四)拍賣物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定金。
(六)傭金及其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第三節(jié) 拍賣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停止(中止或終止),變更或解除合同:
(一)對拍賣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的;
(二)委托人書面通知拍賣人停止(中止或終止)拍賣;
(三)拍賣時發(fā)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不能繼續(xù)進行;
(四)拍賣物在拍賣成交前滅失;
(五)出現(xiàn)其他依法可以變更解除合同的情況。
第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 拍賣合同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 拍賣合同的監(jiān)督管理是指對拍賣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指導、協(xié)調、檢查以及違法合同的處罰。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局監(jiān)督管理拍賣合同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拍賣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訂管理拍賣合同的規(guī)章制度。
(二)監(jiān)督檢查拍賣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三)辦理拍賣合同鑒證。
(四)調解拍賣合同糾紛。
(五)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拍賣業(yè)的'合同管理工作。
(六)拍賣合同文本的管理。
(七)違法拍賣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一條 拍賣合同當事人申請鑒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工商局《合同鑒證辦法》進行鑒證。
鑒證分為對拍賣合同形成程序的當場鑒證與拍賣書面合同的鑒證。
對拍賣合同形成程序的鑒證,應進場進行,拍賣結束,一般應當場宣傳鑒證意見書。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書面合同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拍賣合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或個人法定有效的資格證明;
(二)拍賣標的所有權證明或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三)拍賣物的詳盡資料;
(四)《合同鑒證辦法》中要求的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
二、拍賣成交合同(成交確認書)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條上款各項規(guī)定的材料。
(二)拍賣筆錄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監(jiān)督管理拍賣合同中對下列違法的拍賣行為應當予以查處:
(一)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yè),從事拍賣活動。
(二)用已被吊銷企業(yè)的名義,簽訂拍賣合同。
(三)盜用他人名義簽訂拍賣合同。
(四)偽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專用章,介紹信、委托書等證件簽訂拍賣合同。
(五)弄虛作假,虛構拍賣物,牟取非法利益。
(六)為不法分子提供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證明、牟取非法利益的。
(七)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參予競買或委托人代為競買的。
(八)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
(九)委托人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
(十)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
(十一)其他違法拍賣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中,發(fā)現(xiàn)當事人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yè)資產重組、兼并、破產所涉財產權利及物品的拍賣,5萬元以上罰沒物資的拍賣以及拍賣額在30萬元以上的大宗拍賣應上報拍賣企業(y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從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如有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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