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基數調低消息,最近國務院說要下調社保繳費,下面我們來看看吧!
社保和公積金繳費基數或將調低,這對你的收入有什么影響
依據國務院近期印發(fā)的《關于激發(fā)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xiāng)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提出,將城鎮(zhèn)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tǒng)計口徑范圍,形成合理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避免對低收入群體的制度性擠出。
專家稱,擴大統(tǒng)計口徑范圍后,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將有所降低。
所以,這對我們每個人來說意味著什么?
好吧,先從現行的社保的一些規(guī)定說起。
中國社保由單位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五項社保的具體繳費比例各地有所區(qū)別,但大致分別為養(yǎng)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個人工資的20%和8%;醫(y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10%和2%;失業(yè)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2%和1%;生育保險:單位繳納約0.8%,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單位繳納約2%,個人不繳費。
目前我國的社保1997年建立了社會養(yǎng)老保險制度就采用了這種混合財務制度,稱之社會統(tǒng)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制度。
目前個人繳費至個人賬戶,單位繳費則用于統(tǒng)籌。
那具體是怎么繳費的呢?則按最高標準和最低標準分為三檔。
第一檔n≤最低標準,如果一個人的工資是低于最低標準的,那么得按照最低標準來繳錢。
第二檔最低標準
第三檔n≥最高標準,個人的工資大于最高標準,則按照最高標準來繳費,多出部分不繳錢,也不記入計發(fā)養(yǎng)老金的基數。
依據《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fā)[1997]116號)規(guī)定,養(yǎng)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上限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zhèn)私營單位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值的60%。
而醫(yī)保和失業(yè)保險各地則稍有不同,以廣州為例,廣州醫(yī)保的繳費基數上下限為廣州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
失業(yè)保險的繳費基數上限為廣州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00%,下限為廣州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上文說到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有影響的主要是第一檔的人員,因為如果降低標準,對第一檔人群的影響是基數變低,每個月上繳的錢比較少。
根據廣東省及廣州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數字,廣東省201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525元,廣州市201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764元。
按“社保年度”相應做了以下調整: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廣州市職工養(yǎng)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從14958元調高到16575元,下限保持為2408元(暫定,有待省文件確定)。
職工醫(yī)保繳費基數上限從18561元上調到20292元,下限為從3712元調高到4058元。
失業(yè)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從18561元上調到20292元,下限保持為1895元(最低工資沒有調整)。
如果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將有所降低那么有可能之后繳費的下限就不是目前調整后的2408元,而有可能是更低,不過目前具體的幅度沒有出來,之前一直有呼聲應該看起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我們現在按最低工資標準來算一算
比如小明在廣州月收入為2000元,那么就是低于2408的下限,他本來個人應該上交養(yǎng)老保險費為2408*0.08=192.64元(該數目占工資總數的10%),如果繳費標準下調至最低工資標準,那么以廣州最低月工資標準1895元/月計算,小明個人應該上繳的養(yǎng)老保險費用則是1895*0.08=151.6,看起來每個月到手的工資增加了41.04元。
但是同時公司上繳的部分同樣縮水,廣州公司上繳的比例為14%,那么如果繳費標準下調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那么公司繳費則縮水了(2408-1895)*14%=71.82元。
社保繳費基數下調個人收入未必會變多
近一段時間,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基數”和“單位繳費基數”雙雙下調,雖然兩者都是“繳費基數下調”,但是實際的內涵并不一樣。
“單位繳費基數下調”,比較好理解,那就是實實在在地降低原來的繳費比例。
譬如北京,就將養(yǎng)老保險單位繳費的比例從20%降到了19%。
至于“個人繳費基數下調”,問題就不那么簡單。
現在說的“個人繳費基數下調”,實際上是以擴大“繳費基數統(tǒng)計口徑范圍”來實現的。
在《國務院關于激發(fā)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xiāng)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有一個“支撐行動”是“擴大基本保障覆蓋范圍”,其中提到:“將城鎮(zhèn)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tǒng)計口徑范圍,形成合理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避免對低收入群體的制度性擠出。”仔細琢磨,這段話的意思中實際上承認了以前的“繳費基數統(tǒng)計口徑”中存在“不合理”的成份。
2005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自2006年起,參保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是20%;個人繳費比例是8%。
2010年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沿用了這個已經約定俗成的繳費比例,并且規(guī)定:“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其他的社會保險項目,醫(yī)療保險和失業(yè)保險,個人也是需要繳費的,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個人則毋需繳費。
但是,“具體實施細則由各省市自治區(qū)制訂”。
于是,在實際操作中,各省市自治區(qū)并沒有按法律規(guī)定的按“本人工資的比例”,而是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準來計算個人應繳的保險費金額。
那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又是怎么計算的呢?各地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大同小異,一般是按上一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來確定的:也就是說,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可以酌減,但最少不能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60%;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可以酌加,但不能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300%。
接下來的問題是:社會平均工資是怎么計算的呢?看起來很簡單,但是,因為計算的方法和過程并不透明,我們也只能云里霧里。
雖然國務院的《意見》今年才頒發(fā),但是上海市在2014年為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而發(fā)布社會平均工資時,有這樣一個注釋:“2013年起,職工工資總額和平均工資包括全部私營企業(yè)職工工資。”無獨有偶,同年,北京市的注釋是:“2010年起,逐步將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yè)人員納入職工平均工資統(tǒng)計范圍。
全市法人單位職工工資數據是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勞動工資統(tǒng)計報表制度》,通過對全市法人單位進行調查得到的。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yè)人員工資數據是通過人力社保局人力資源市場薪酬統(tǒng)計調查數據取得。”從以上的注釋看,至少這兩個城市的社會平均工資早就把“城鎮(zhèn)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tǒng)計口徑范圍”了。
有媒體說:“工資低于當地平均工資60%的低收入者,由于繳納基數下降了,未來拿到手的工資也就有望增加了。”這個說法對不對呢?應該是不對的。
理由有二:
首先,拿上面的數字來推算,2015年,上海和北京的社會平均工資是5939元/月和7087元/月,分別乘以60%,為3563元/月和4252元/月;如果乘以40%(有部分城市部分社會保險項目的基數按40%算),則是2376元/月和2835元/月。
以上的計算結果,就是所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低限。
如果說,如前所述,上海市和北京市的基數是已經調整過的,那實際上就是說,實際工資低于上述“低限”的,還得按“低限”繳納。
所以,只要采取按“社會平均工資”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政策,不管社會平均工資怎么計算,都是對工資低于低限的低收入者不利的。
當然,在上海和北京,工資這么低的勞動者究竟有多少,我們不得而知。
但兩個城市最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2190元和1890元。
其次,不管是“個人繳費基數下調”,還是“單位繳費基數下調”,都是在用人單位的層面操作的。
按《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單位繳費自然由單位繳納;而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所以,中國的勞動者的工資有兩個概念,一是每月拿到手的部分,可以稱之為“可自由支配的純工資”;二是包括了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可以稱之為“名義工資”。
單位繳費比例減少,得益的無疑是單位;而個人繳費比例即使有減少,實際上也與個人到手的“純工資”基本上沒有關系。
在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給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yè)減負,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看國際經驗,通常的應急措施是減稅而不是減社會保險費,因為從理論上說,社會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是勞動者工資的延期使用。